王尚金律师亲办案例
余某能从看守所出来是法律的进步
来源:王尚金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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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74日接受余某家属委托为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,余某被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
接受委托后,多次前往河南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,并依法会见了嫌疑人余某。案情基本情况为余某为已婚妇女,后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,经人介绍到河南与受害人结婚,但嫌疑人余某在河南期间与受害人生活不到一个月,后借故返回武汉,再也不去河南。受害人随后报案,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,后河南公安机关立案,并将余某抓获。据受害人称向介绍人支付礼金及其他各类费用共计3万元。

同时办案机关介绍此类案件在河南带有普遍性,因河南省许多市县经济很差,使得农村男子取不到老婆,就有周边省份的团伙以介绍老婆为由骗取钱财,基中以武汉,江西的团伙祸害最大。

经多次会见嫌疑人后,我向办案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:对于介绍人收取的三万,嫌疑人事先并不知情,事后也未参与分配,嫌疑人与丈夫离婚后,经介绍人认识受害人,并且经过多次见面,最后在河南领取了结婚证,不能共同生活只是因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,还有生活方式的不同。不能以介绍人收钱,而嫌疑人不与受害人生活,据此认定嫌疑人有罪。更重要的是,收取受害人钱财的介绍人并未到案,细节无法核实,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,不能对继续对嫌疑采取强制措施。不过鉴于受害人确实向介绍人支付钱财的事实,嫌疑人家属愿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。我们请求公案机关解除对嫌疑的强制措施。

后多次与受害联系,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部弥补,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申请,后公安机关解除对余某的强制措施。

结后语:办理后这个案件后,我倒是想到一句俗语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,余某能离开看守所真的是她运气好,在本案中如果介绍人也到案了,余某是否涉案将重新评估,那将是另一种结果。作为辩护人我们重视证据,为嫌疑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,是我们的职责。对于存疑案件利于嫌疑人的做法,确有放纵之实,不过那是法律的进步使然,毕竟“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”是全世界刑法都应认同的原则思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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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尚金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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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尚金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3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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